名称 | 关于《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执法局 | 索引号 | 000218173/2024-00309 |
主题分类 | 省厅文件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主题词 | ||
效力级别 |
为规范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正确履行职责,2024年8月15日,我厅印发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一)制定《办法》是全面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需要。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因此,制定《办法》,是落实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等三项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需要,对实现治理超限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执法过程留痕可溯有效、法制审核依法规范明确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二)制定《办法》是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采取多项措施,加大违法超限治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超限违法行为屡禁不绝、现场执法不够规范、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危险性较大等因素,制约了治超工作的深入推进。通过推进非现场执法,可以大大节省人力、物力成本,降低执法人员安全风险,延伸时间和空间的监管范围,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三)制定《办法》是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防范行政执法风险的需要。
为确保非现场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非现场执法程序进行了明确,相对于一般案件,增加了技术审核、法制审核、处理告知等环节,并对现场提示、送达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样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执法行为,预防行政处罚权力滥用,防范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二、起草过程
我厅立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工作实际,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公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及北京、安徽、河南、江西等地的经验,在对保定、邯郸等地市非现场执法工作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省司法厅、省道路运输协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和社会人士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收到各类意见66条,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采纳意见32条,不予采纳意见34条(不采纳主要原因为无法律法规支撑和与《办法》内容不相关,已同反馈人充分沟通,得到认可)。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8月15日,省厅召开厅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共计6章29条内容组成。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主要明确制定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非现场执法定义、组织实施部门及执法区域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建设,共8条内容,主要对非现场执法设施点位设置原则、主管部门、设备组成、社会公示等进行了规范;第三章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共4条内容,主要对收集、固定证据及审核等进行了规范;第四章违法处理,共5条内容,对违法行为告知、处理及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进行了规范;第五章保障监督,共6条内容,主要对违法当事人查询信息、教育管理、监管措施、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第六章附则,共3条内容,主要对超限检测站现场执法及《办法》有效期限等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