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行业发展,建立健全与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省内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邮政规划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的衔接。
(三)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综合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草案,统筹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政策标准制订、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拟订全省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
(五)承担全省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工作。
(六)负责全省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职责。
(七)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港口设施保安和防止污染等工作。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航运、地方海事、引航管理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
(八)负责提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指导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代表省政府履行交通运输类相关企业出资人职责。
(九)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管理。
(十)负责全省民航行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全省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内高速公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配合做好国防交通有关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十三)负责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涉外事宜,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组织协调工作。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